《學科語文專區》
   
 

定 義

  我們向某特定對象表達一些訊息,他接收了這些訊息以後,除了認同我們,還依照訊息內容改變了他的行為,在傳意上,我們已成功游說了對方。「游說」是社會上普遍使用的能力,用文章來游說,那就是寫作「游說文」。

  部分討論文體的寫作參考資料把「游說文」歸入「議論文」。其實,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差異。游說文的作者,心目中有明顯的讀者,寫作的目的是要改變讀者的態度和行為,不一定是為了說明某種真理。反之,議論文的作者只為說明真理,不一定要求改變讀者的行為。

  許多傳意學者均認為,傳意最重要是影響別人的思想和行為 (Verderber, 1985)。這理念在工商界 (特別是廣告界) 已得到廣泛實踐,例如楊宗 (1984) 提到撰寫廣告著眼於如何誘發消費者對商品的感情;王志麟 (1992) 指出倡議書是通過闡明所倡議之事的必要性和嚴重性,爭取人們的響應和支持,從而推動活動的開展和發展。這些也都是游說文的技巧要求。

 

版 權 為 謝 錫 金 博 士 所 有 不 得 翻 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