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|
歸納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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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許多個別事物的分析、研究之中,歸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。 |
2. |
演繹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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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一般原理分析具體事物,並綜合對這一具體事物的結論。 |
3. |
類比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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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事物之間有類似的特點或關係,由近及遠的來推知或証明另一道理的正確。 |
4. |
直接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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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用充分的論據,從正面直接証明論點的正確性的方法。 |
5. |
間接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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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証明敵論 (即和自己論點相反的論點) 的錯誤,間接地証明自己論點的正確。 |
6. |
例証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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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用典型事例為論據,用以証明論點的論証方法。 |
7. |
引証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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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公理、偉人言論等作為論據來証明論點的方法。 |
8. |
對比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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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正反兩方面的觀點、事實相對比,使被論証的事物的某些屬性更加鮮明、突出、易於認識。 |
9. |
比喻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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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用通俗易懂的事物、典故作比喻,從而對論點進行論証。 |
10. |
因果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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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所要論証的事物之產生、發展及存在,以科學角度闡述,使人們克服認識上的盲目性和片面性。 |
11. |
引申論証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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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已有的正確的觀點,引申出新的觀點。 |
12. |
旁 証 論 証 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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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其它有關材料來証明作者的觀點。 |
一篇有說服力的議論文,包含很多要素:論點、論據、論証、結論和推論。作者建立自己的立場,即立論後,可以對持相反意見的一方之論點加以駁斥,稱之為駁論。無論是立論還是駁論,作者都必須以不同的論証方法,支持自己的論點。